引证法又称学说法。法的渊源之一。西方最早的引证法是指罗马帝国时期引证一些著名法学家、特别是钦定的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庇安、盖优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意见和著作当作法律的情况。在中世纪,引证法与宗教法紧密相关。近代以来,引证法仍然是一些国家,尤其英国法系国家的法源之一。例如,截至1890年,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引用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一书作为根据的,就有6477次;而1890至1915年之间,也有2412次。又据美国迪金森教授对1789——1820年期间美国讼案引用著名法学家著作的统计是: 起诉书中的引 法院引用的 文次数 引证次数 引文次数 格老秀斯 16 11 2 普芬道夫 9 4 8 本克肖克 25 16 2 瓦特尔 38 38 22 德国古典哲理法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法律的形式渊源划分为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引证法。但他认为,引证法是比习惯法和判例法更加混乱的一种法源,是以言代法的独特形式。这是一个中肯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