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 |
释义 | 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所谓平等主体,指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和分配社会财富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对等有偿的,且以商品货币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民法在调整这种关系时,遵循的是平等、等价、有偿原则。人身关系,指与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身份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关系、名称权关系、名誉权关系、荣誉权关系、著作权关系、专利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等。这些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相联系,即当人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招致一定的财产损失。因而这种关系也由民法所调整。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别,文化和法制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的调整范围亦不尽一致。如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将关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属于民法领域。在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则与民法相分离,另外构成独立的婚姻家庭法律部门。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的法律、法规还有:继承法、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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