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哥伦比亚1968年宪法修改 |
释义 | 1968年,哥伦比亚为适应经济发展、强化国家机器,而对宪法所进行的一次修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哥伦比亚实施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1967年3月,政府颂布第444号法令(《外汇条例》),实行促进出口和出口产品多样化方针,进行经济战略调整。为改变行政部门的软弱状态,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机制,1968年卡洛斯·耶拉斯·雷斯特雷波总统宣布进行宪法改革。首先,加强中央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授予政府灵活管理财政、实施国家预算的权力,在税收方面给予政府更多的自由权;授权政府组织和改革国家外汇制度,确定一切同外贸、关税、价格以及同海关有关的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国际收支、货币发行和贷款制度;总统、省长和市长为经济决策的中心人物。其次,进一步明确议会的职责,重申国家边界只能根据议会通过的条约和协议来确定;确定全部法令草案必须提交议会的有关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必须由总统签发并颁布实施;规定在1970年议会选举中,各省选出相同数目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众议员任期由2年改为4年。此外,还确定了共和国总检察长的当选资格。宪法改革为建立“现代国家”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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