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终结 |
释义 |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就此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执行终结在下列情况下发生:(1)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程序通常因权利人的申请而发生,如果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这些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时,则失去执行根据,执行程序必须终结。(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死亡,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他的遗产;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可以责令义务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应当予以终结。(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这种人身关系决定了由其派生出来的特定权利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权利人死亡,义务人即失去原有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执行。(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一旦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执行程序即应恢复;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使以后情况变化,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也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经人民法院批准。凡决定终结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根据上述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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