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政府 |
释义 |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中央)和各构成单位(州、邦或共和国)都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组织系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联邦政府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构成单位的权力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联邦与各构成单位的权力划分通常是由联邦宪法规定具体分配方式因国而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权力采取列举方式,它被称之为“授予权力”或“列举权力”。而宪法未列举的其余权力,除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如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等),均为州政府所保留,它通常称为“保留权力”。在原西德,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权力分配的方式类似美国。与美国和原西德相反,加拿大宪法性文件是对州的权力作列举规定,而对联邦权力则作保留规定,凡未授予的权力,均为联邦政府所保留,而州的权力只具有授予的性质。一般地说,有关全国的外交(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和订立同盟)、军事(为组织和指挥联邦军队)、财政(为征税、发行货币)、立法(属联邦专有的立法权,即使联邦未曾立法,各地也不得行使)、建立联邦司法机关等权限,均由联邦政府行使。联邦各构成单位的权限主要是: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条件下,或是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管辖该构成单位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事务。此外,某些权力为不宜由一方行使,而必须由联邦与地方共同行使的,称“联邦和各州共有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议员的选举,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民团事项和宪法修正均属共有权。在美国,联邦政府在各州中都设有专门执行联邦法律的机构,处理有关联邦事务。在原西德,凡联邦专属的权力皆由联邦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行使,凡联邦与各州共有的权力,则大都交由各州负责执行,联邦政府不另设专门执行机构,但保留监督权和执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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