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里斯特利 |
释义 | 1733—1804Joseph Priestly英国国立教会的反对派、由古典自然法思想向功利主义法律思想转化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是《论政府的基本原则》(1765年)。普里斯特利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先于边沁而倡导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尊重公益是维护自然权利的主要方法。国家一切事务都应以大多数国民的福利和快乐为标准。正确地理解了这一标准,政治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才能放出最大的光辉。以功利原则为根据,普里斯特利反对政府的干涉原则,而同情人民的革命权利。认为,当人们脱离自然状态,仅仅放弃无法律限制而为所欲为的这部分自然权利;但寻找福利和快乐的自然权利则永远保留下来。人们之所以愿意脱离自然状态,建立和服从政府,一是要开辟参政自由的途径,二是要取得更大量的福利和快乐。为此,必须是主权在民,政府以契约为基础,官吏作为公仆;如果政府侵犯人民所保留的自然权利,那么人民可举行革命,变更政府。政府的干涉只能受制于多数人福利这一更高的命令。但干涉毕竟是一种权宜,而自由才是常规。自由有政治的、民事的两类:前者指选举官吏;后者指行为、尤其宗教和教育方面的主动性。一切都以呆板的法律来规定,会引起无穷的弊端。英国的国家教会制度就是扼杀自由。唯有保证人民的充分自由,才能使生活歧异而丰富,实现人性之美。普里斯特利还认为,掌握政府权力的统治者,固然在教育与财产上有优越性,但财产适中的人才最富独立精神。对要位大权不应掌握过久,但更迭过频也有流弊。他说,只要立法者本身也服从其所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关于赋税的法律),那么社会中就不会产生怨言。普里斯特利的学说表明,他虽然没有完全摆脱洛克和卢梭的影响,但已充当了边沁的先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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