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的经济分析研究方法 |
释义 | 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原理,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解释和评价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极为重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马克思就是最早用经济手段研究法律的倡导者和开拓者,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与论证了经济与法的内在联系,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功能。早在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1748—1832年)就已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中,用以计算苦乐。20世纪,西方也开始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与法学有关的概念和制度,如反垄断法、税法等领域。但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的方法研究广泛的法律现象则开始于本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库斯在其《论社会代价》的论文中提出了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的基本框架,在其后的十年内,经济分析的方法不仅被用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领域,而且还运用于几乎全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此方法为特征,在70年代初形成了经济分析学派并迅速流传于西欧各国。经济分析的方法依其传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证的方法,即通过经济的分析预测人们在不同的情况下会作何种反应。这种预测可用经验的证据来加以证实。常常用于预测某项法律实施后会产生何种影响的研究。一种是规范的方法。它主要考虑社会、个人间各种资源分配的效率问题。旨在通过经济分析找出社会中的哪些方面没有达到资源的最佳利用,以评价这方面的法律是否合理,并提出改革法律的方案。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点都是以人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的扩大化者这一假定为前提,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解释和评价法律,都注重对法律的定量研究。经济分析为法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角度,促进了法学的繁荣与发展。但由于该方法只局限于经济因素,忽略了影响法律的其他因素,因而受到多方面的诘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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