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周长龄 |
释义 | 1937~天津市人。196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2年在原天津大学机电分校(现天津理工学院)任教,1980年任讲师。1981年任南开大学法学系法理教研室主任,1986年任副教授,校法学学会评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干事,天津市高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讲授过哲学、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伦理学、法学概论、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法理专题研究等。1985年以来曾与李光灿教授共同培养了三届法理硕士研究生。主要著作有:《法学基础理论》(合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法学概论提要》(合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合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合著,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及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法理学研究法的概念、范畴、原则和规律,属于理论“软件”学科。它以理论思维为特征,在法学体系中,既是其他分支学科的理论基础,又居于最高的层次。我们观察的视角不应仅仅囿于法理学,而应扩展到对整个理论思维的认识。那种一强调面向实际,便忽视理论思维的倾向,至少是一种肤浅的思想。在法学教学与研究,以及法制建设中,对法理学的现状与发展都应始终予以充分的重视。(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法的本质及其特征,法的功能与作用等问题上的思想,皆与唯物史观结下了不解之缘,即皆以唯物史观为立论的基础,处处蕴意着唯物史观的思想精髓。我们应该始终不渝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同时,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南,对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给予扒疏、勾稽、抉剔、扬弃,这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法理学的日臻完善,不断更新,对指导法制建设,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为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我们还需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进行一番富有探索性、创造性的理论工作。尤其我国现行法理学科的建设起步较晚,与其他人文科学相比,无论是本学科的基础课题研究,还是面向法律现实的理论概括,乃至超前的理论预测,都还处于相对后进的不适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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