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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释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6章20条。主要内容: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任何赞成其宗旨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与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均可参加政协,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的邀请,可以参加政协并入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成员。(2) 政协全体会议由全国委员会每3年召集开会一次,全国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体会议闭幕后,设全国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半年开会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3) 由全国委员会决议,可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及保证实施决议的机关。还对政协全体会议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依照1987年1 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87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因情况变化而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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