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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叔文
释义

王叔文1927~

四川青神人。1950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57年毕业于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88年9月,日本立命馆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研究室主任、副所长、所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分组成员及召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他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曾参加过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从1985年起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从1988年起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78年开始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招收硕士研究生。1984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著有(含合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版)、《法学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63年初版,1979年再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宪法讲话》(湖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宪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现代中国法概论》(日本版,日本法律文化社,1989年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等书,并担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宪法知识丛书》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学丛书》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国家“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法学四十年》副主编。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日常立法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而且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人们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这两方面的效力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2)关于“现实的宪法”和“成文的宪法”。认为“现实的宪法”是指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成文的宪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文件。“现实的宪法”即现实的经济、政治关系决定“成文的宪法”的性质、内容和特点,“成文的宪法”必须真实地反映“现实的宪法”,即真实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才能发挥根本法的作用。(3)关于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认为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但从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来看,是把《序言》作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确认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概括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是解释宪法的基础,是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基础,也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的活动准则。(4)关于什么是违宪。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宪行为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违反宪法的行为。为了正确认识什么是违宪,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对重大的违宪行为,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追究和处理;对绝大多数违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同时违反了有关法律,因此,由有关机关负责追究和处理;对有的违宪行为,例如违反宪法关于建设精神文明和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制裁措施,主要靠思想教育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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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