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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丹尼斯诉合众国
释义

丹尼斯诉合众国1951年Dennis v.United States

1948年7月美国联邦检察官以进行“阴谋活动”的罪名对美国共产党丹尼斯等12位领导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他们违反《史密斯法》第二条中的规定,即“故意或蓄意教唆或鼓动他人认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是自己的义务或者认为是必要的;”“故意或蓄意印刷、编辑、发行、出售、分发或公开陈列书写或印刷的材料,以教唆或鼓动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1949年1月美共以丹尼斯为首的十一位领导人(美共主席福斯特因患病另案处理)在纽约联邦地区法院受审。联邦检察官出示的证据记录达一万六千余页,其中主要是从马列主义著作如《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和《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以及美共领导机构的文件、领导人的言论摘录。丹尼斯等人被判处徒刑和罚金。接着丹尼斯等人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丹尼斯本人在法庭上对检察官的起诉书义正词严地加以驳斥,他说: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禁止思想的传播,《史密斯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但是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却在判词中声称:美共领导人的活动对美国政府构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邪恶思想的潜在影响越大,法庭越是可以不考虑其现实的可能性,而对这种传播者定罪。并宣布维持原判。丹尼斯等人不服,于1950年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1951年6月以六票的微弱多数通过裁决,维持原判,并确认《史密斯法》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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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