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协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国际组织之间和国际组织内部机构之间工作上的调整和协作。国际组织之间和国际组织内部机构之间在工作上往往有重叠和冲突之处,以调协的方法予以避免,这叫做消极协调。重要的是积极调协,即各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各机构在各自范围内在政策上调协的方法取得和协一致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工作上的效果,有时可以达到和协一致的行动。国际调协可能在国际组织法上有所规定,有时由订立协定予以规定,也可能没有任何规定。在特别情况下,有些国际组织组织法规定,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权发生冲突时,本组织职权占优先地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就含有这样的意思。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要求其他美洲间组织考虑美洲国家组织各机关的建议,即意味着美洲国家组织的优先地位。国际调协工作有时由共同机关或计划来进行。联合国大家庭内没有一个中央机构,但联合国曾在特殊领域内与专门机构成立共同计划以调协彼此在此特殊领域内的工作,例如,联合国和粮食农业组织成立了世界粮食计划。这种共同机关或计划通常成立在秘书处的水平上,以调协国际组织内部机构的工作,例如,联合国成立了以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署的行政首长组成的调协行动委员会,讨论关于各组织的活动以及其行政和财务的共同关心的事项,联合国还成立了国际公务委员会、联合国联合工作人员基金会、机构间协商委员会等。常见的国际协调的方法是国际组织之间的联合会议,互派观察员互相提供报告,交换文件资料和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