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神法 |
释义 | 指导人类生活的神的法律,也就是《圣经》。西欧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对法所作的一种划分。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把法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类。他断言除自然法和人法外,还必须有一种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因为人类要追求一个永恒福祉的目的,这超过了人类的天然才能,所以不但要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要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人类的判断往往不可靠,从这些判断中产生的法律也不尽完美,只有神法“是不可能发生错误的”,因而人类有必要接受神法的指导;人类的法律又不足以指挥和规定人们内心的动作,所以必须再加一种法律;人法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恶行,因为这会影响许多善行的贯彻,为了让任何罪恶都能遭到禁止和惩罚,那就必须依靠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恶行的神法。总之,阿奎那断言,神法的作用是可以补救人法的不足。实际上,他强调神法的目的,在于把它当作教权监督和限制政权的一个法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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