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舍弃上诉 |
释义 |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律术语,意即放弃上诉权。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对于原审判决的全部或一部,向法院表示放弃上诉权。舍弃上诉的行为须由有诉讼行为能力,且有上诉权的人为之,即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受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为之。舍弃上诉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丧失上诉权,且不得再行上诉,如再行上诉,法院应以不合法而驳回。我国诉讼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上诉权,但在上诉期满前不发生丧失上诉权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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