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不成文法的一种。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的总称。以长期流传、反复适用为其存在形式,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本质上不同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法的渊源的习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长时期为人们所自觉遵守。(2)内容明确且规范。(3)成文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规则的规定,该行为规则与有关成文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4)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护实施。习惯法的地位和效力,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尽相同。最早形成于奴隶制社会,并在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渊源中占居重要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习惯法的作用日益减弱,成文法在法的渊源中逐渐占主导地位,但在民商法方面仍存不少依习惯的规定。在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习惯不是法的主要渊源,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作为法的渊源而起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