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管理之诉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者对认证部门不予认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及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者对撤销其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标准化法》第15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该法第21条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当事人对认证部门不予认证或不予答复,及撤销其认证证书的行为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