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部 |
释义 | 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最早成立于1949年1 1月2日。1970年6月22日,劳动部被撤销,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1975年9月20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劳动总局。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和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劳动人事部,分别组建劳动部和人事部。主要职责:(1)研究拟定全国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监察等项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统筹管理全社会劳动力和劳动就业工作。(3)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汁划汇总编制分地区,分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4)综合管理全国企业的工资工作。(5)综合管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6)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工作和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7)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8)归口管理并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工作,发展与各国政府劳工部门的友好合作关系。(9)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10)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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