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章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法规。1949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23条。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遵照中原人民政府委员会之决议组成,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下设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农业、交通、公安、司法等厅及河南省人民法院,并设秘书长1人(下设秘书处、行政处、政策研究室)。各厅设厅长1人,河南省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综理各该厅、院主管事项,并得因工作需要增设副职,协助办理各主管事项。各厅、院得视工作繁简设置局、室、处、科、股,分工办事。并得视工作需要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或政务会议通过,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和直属专管机关,主管一定事项。各厅、院遇有工作中争执问题,提请主席交政务会议决定。各厅、院对下级政府及法院执行各该主管事项,有监督指导之责,并得发布命令和指示,但须事先经过主席审核。规程对各厅主管事项、秘书长掌管事项,以及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司法厅等工作程序等,均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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