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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