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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证
释义

物证

诉讼证据种类之一。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所产生的印痕,如脚印、指纹等。物证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1)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伤人的刀枪和其他凶器,盗窃用的螺丝刀、钥匙,爆炸用的炸药,纵火用的引火物等;(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物、烟头、钮扣、指纹、足迹,杀人、伤人的血迹,盗窃案件中的撬压痕迹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如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等;(5)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某物品或痕迹能否作为物证,取决于是否同案件事实具有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物证是无意识的证据,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收集归案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和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要按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物证的审查判断应着重判断其真伪,判明这些物品痕迹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无实际证明价值,以及各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对物证进行审查时,应当查清以下问题:(1)物证是否经过伪造;(2)物证的来源;(3)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有:(1)辨认。将物证交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知情人进行观察和识别;(2)鉴定;(3)侦查实验;(4)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用作定案根据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调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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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