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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民代表会议事规则
释义

乡镇民代表会议事规则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乡镇民代表会议议事方面的法规。1943年6月2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27条。规定乡镇民代表会开会前5日,由乡镇长召集乡镇务会议,将本次开会应行讨论各事项先行审查拟具办法,提交乡镇民代表会讨论。代表出席,须按照抽签所定席次入座。会前须将出席及缺席姓名、人数分记在每次出席簿内,由主席报告。出席人足法定人数后,主席依时宣告开议,如届时仍不足法定人数,主席得宣告延会或改为谈话会。出席人非经主席许可,不得退席;如有携带凶器、饮酒昏乱、喧扰会场不服制止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每届开会时,乡镇长先将上届议决各案执行经过及闭会期间施政情形,提出报告。开会前2日,须将议事日程编定,详列所议事项及日期、时间,并于会前分送各代表。除报告事项外,议事日程顺序是:奉行省及县法令应经会议讨论实施办法的事项;乡镇长提交事项;建议或请愿于省县政府及省县参议会事项;代表提议事项;乡镇属内人民建议及请愿事项;选举或罢免事项。代表提案,须2人以上联署;人民建议及请愿,须有出席代表2人以上介绍;临时动议,须有代表1人以上附议。议案未付讨论前,原提案人如愿将原案取消或修正的,得声请撤回或修正。代表欲发言时,须先报明席次号数,但同时有2人以上有发言表示时,由主席指定先后次序。代表对每一议题,发言不得过2次,每次不得过10分钟,但经主席特别许可的,不在此限。提案人的说明,除得主席特别许可的外,以15分钟为限,其答辩次数不得超过2次。乡镇民代表在会内发言,对外不负责任。议案须付审查的,由主席在出席代表中指定若干人组成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得就原案参加意见,制成审查报告,并在会议上说明。议案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起立,亦得无记名投票。议案被否决后,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每次会议完毕,所有议决各案,除送交乡镇公所执行外,并须缮正1份张贴在乡镇公所门前。每次会议记录,由主席及记录签名盖章后,交由乡镇公所妥为保存,议决各案并应摘要列表,报县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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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