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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疾病保险法
释义

德国疾病保险法

又称“健康保险法”。对各种有关人身健康事件保险的总称。目的在于免除工人由于健康事件,尤其是由于疾病、分娩等事件而产生的后顾之忧。德国最初的疾病保险法是1883年5月21日通过,188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其后经过1885、1886、1911年的修改,范围日益扩大。最初仅以工业劳动者为限,后来才包括农业劳动者,至1892年除年薪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薪俸人员及家内手工业者外,几乎包括所有被雇者。1939年4月20日政府下令扩充强制疾病及母性保险范围,凡阵亡者的孤儿寡妇及其他遗属都强制参加。疾病保险组织可分为强制与自动保险两种。政府对这两种疾病保险组织都无补助。强制疾病保险组织是由数十个金库组织而成,基本上可分为:地方疾病金库(包括居住在该地域内的一切被保险人);农村疾病金库(多数设在农村,以农业劳动者为中心);企业金库(该企业内有强制保险人的资格者均须加入);同业公会金库(在特定职业的企业内有强制被保险的资格者,均须参加)。对强制被保险人的给付,可分为疾病、分娩及死亡三种。疾病给付又可分为疾病治疗、疾病津贴和调养津贴。分娩津贴又可分为怀孕、分娩、看护津贴。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予其遗属以抚恤金。对于被保险人家属在患病时,可向疾病保险金库要求13周的疾病津贴。自动疾病保险组织可分为互助疾病保险社、公共团体及机关组织的自动保险社、疾病保险公司等。对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给付,由于自动疾病保险组织不同而异。按自动疾病保险社的性质可分为三类:(1)完全保险,即保险社对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给予各种给付,如免费治疗、疾病津贴及其他各种利益都包括在内;(2)只支付疾病给付,并无其他利益者;(3)只有免费治疗的优待,并无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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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