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等检察厅 |
释义 | 清末及北洋政府附设于高等审判厅内的检察机关,清末《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法部长官的节制,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权,凡属检察官职权内的司法行政事务,上级检察厅有直接或间接监督的权力。高等检察长监督高等检察厅及高等审判厅管辖区域内各检察厅。后在《法院编制法》中又明确规定:高等检察厅置检察长1员,检察官2员以上。检察厅官员独立行使检察权。民国以后,北洋政府沿用此制度,继续在高等审判厅内设置高等检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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