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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自治制
释义

社会主义民主自治制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南斯拉夫人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所创造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特点是: (1) 在联邦中央实行两院制,在共和国(省)、区实行三院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民主自治制的议会分三级:联邦议会、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区议会。联邦中央议会由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两院组成。两院权利平等。联邦议会设有主席团,有正副主席各1人,任期1年。联邦议会是南斯拉夫的最高权力机关。(2) 实行代表团制。劳动人民和其他公民,在他们自己所属的、并在其中工作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中,用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再从自己的成员中派遣代表至区、省、共和国、联邦的议会 (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 或更广泛的自治机构中去。(3) 实行立法与行政分开的国家体制,行政与立法之间有着一定的制衡关系。立法机构是各级议会,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即权力机构。联邦共和国主席团是在国内外代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机构,联邦共和国总统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多数票者当选。总统兼任共和国主席团主席、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和国防委员会主席。各级执行委员会就是各级政府,是行政管理机构。(4) 南共联盟起政治思想引导作用。随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民主自治制的确立和发展,党的地位、作用和活动方式也有所变革。在自治社会的条件下,要求党政分开,党政干部基本不兼职,党政机关要精简。党在社会主义自治条件下的作用应是政治思想的引导作用。党不靠发号施令、行政措施,而是靠思想、理论、路线、方针的正确,靠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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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