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1928年10月20日公布,共16条。规定了司法院的机构设置及各机构的职权:司法行政署承院长的命令,综理司法行政事宜;司法审判署对于民刑诉讼事件,依法律行使最高审判权;行政审判署,依法律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宜;官吏惩戒委员会,依法律掌理文官法官惩戒事宜。并规定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司法院院长经司法审判署署长及该署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权力。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公布后,国民党政府依据该宪法又重新制定了司法院组织法,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共13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成,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权力。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并规定了大法官的任职资格及其任期,还规定司法院的机构设置: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院务,并监督所属各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