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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释义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1928年10月20日公布,共16条。规定了司法院的机构设置及各机构的职权:司法行政署承院长的命令,综理司法行政事宜;司法审判署对于民刑诉讼事件,依法律行使最高审判权;行政审判署,依法律掌理行政诉讼审判事宜;官吏惩戒委员会,依法律掌理文官法官惩戒事宜。并规定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司法院院长经司法审判署署长及该署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权力。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即“蒋记宪法”)公布后,国民党政府依据该宪法又重新制定了司法院组织法,于1947年3月3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共13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成,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权力。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并规定了大法官的任职资格及其任期,还规定司法院的机构设置: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综理全院院务,并监督所属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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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