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塞利斯伯里1115—1180John of Salisbury,十二世纪天主教士。著有《政治家书》。主张教会的使命是执行神命的法律;而对于世间犯罪的惩罚,则是一种执行刽子手的低下职能,教会不应当插手。塞利斯伯里认为,宗教团体是政治组织的灵魂,政治组织是头脑;所以,理想的政体不是政教分立,而是相互密切合作,把教会当作政权的基础。重视古代的法治观念,说法律是人类的主宰,法律是神意的永久不变原则的体现。在政治生活中,有“公理”作为实在的基础。教会与公理为一体,因而是人类的最高主宰;而君主与法律为一体,因而占次要地位。塞利斯伯里赞成暴君学说。指出,君主无道即为暴君,诛戮暴君是正当的;其方式是用祈祷来使他无法逃避神的惩罚。暴君没有反抗人民的权利;他除了为促进公理与正义的目的,便没有支配人民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