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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设立。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1979年9月13日,重新恢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主要职责: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及管理干部学院,指导各地中、高等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工作,培训在职政法领导干部;管理全国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法制宣传与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对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归口管理;管理全国律师工作,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归口管理;管理全国公证工作;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归口管理与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往来,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与全国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作为我国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参与立法工作,对立法部门及其它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咨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管理法制日报社和法律出版社;管理司法行政研究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考察司法厅(局)的领导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司法行政工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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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