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法官法院 |
释义 | 美Justice of peace Court美国各州负责审理轻微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州低级法院,是在殖民地时代从英国承袭而来的。设于乡村地区和小城镇,只有法官一人,通常由选举产生;在市区这类法院则名为警察法院、交通法院,市法院或县法院等等。以治安法院来说,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它可以审理诸如违反交通规则,扰乱治安等案件;还有权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的被拘者进行预审,检验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如认为证据充分,在大陪审团同意后,由检察官向有关法院提出公诉,并决定被拘者是应该被监禁或者予以假释;如果认为证据不充分,则被捕者应立即被释放。在民事案件方面,这类法院对小额的财产争执。家庭纠纷享有管辖权。不服治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州中级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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