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西兰代理总督权力法 |
释义 | 新西兰关于代理总督行使某些权力的法律。1912年9月12日大议会通过。除序言外共5条。主要内容: (1) 总督的法定权力和其他权力都可以由代理总督行使。当总督临时离开政府职位或新西兰国土时,新西兰有效法规赋予总督的所有权能都可由总督指定的代理人行使,但必须依照指定其为代理人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行使。(3) 当总督的权能给予副总督或指定掌管政府的其他人时,或者副总督或其他掌管政府的人临时离开政府职位或者新西兰时,副总督或行政长官的职权由他们指定的代理人行使,但代理人必须按照指定他为代理人的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行使。(3) 该法具有追溯效力。该法通过以前的有关代理事项,具有同等的合法性,具有同样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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