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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共亡捕首
释义

犯罪共亡捕首

唐朝法律有关处理犯罪共同逃亡的刑罚适用的原则。犯罪共亡,按《唐律疏议·名例律》。解释,是一种累犯结伙逃跑的严重犯罪。即“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它有别于犯罪事实未被举发的情况,所以不能适用一般的自首免罪的原则。按《唐律·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才能适用“皆除其罪”的原则。即犯罪共亡者,必须捕得重犯自首,或捕获与自己处刑相等的同伙半数自首,才能享受免罪待遇。这项处刑原则显然是根据犯罪共亡的严重情节与性质而规定的。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重者应死”,犯罪共亡者“能杀而而首者”,也同样享受免罪的待遇。但是,自首者犯常赦不原大罪,或捕捉的是自己五服以内的犯罪共亡亲属,一般不享有免罪的待遇。即犯常赦不原罪者,虽捕获案犯自首,仍“依常法论”;犯罪共亡捕获五服以内亲属自首者,“得减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杀伤及告亲属法”论罪。只有五服以内亲,“犯谋叛以上”罪,“得依捕首之律”。唐朝有关犯罪共亡捕首的处刑原则,较之一般的自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定得相当严格。又因这项原则能促使逃犯,“少能捕多,轻能捕重,劝重等者犹须获半”,方便了司法机关分化互解逃犯集团,与及时缉拿逃犯归案。所以为封建后世所承袭,成为一种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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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