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戈案 |
释义 | Forgo Case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和1882年的判决。福戈是一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从5岁直至63岁死时一直住在法国,但从未取得法国法承认的住所。福戈死后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戈的母亲的旁系亲属请求按照巴伐利亚的继承法继承这笔动产;法国国有财产管理局要求按照法国法将这笔动产作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家。法国波尔多法院在1874年的判决中采用了事实上住所地法,将该动产收归法国国家所有。经福戈的上述旁系亲属起诉,法国波尔多法院根据法国最高法院1875年在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中确立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亡者的法律上住所地法的原则,适用福戈的法律上住所地法即巴伐利亚法,判决上述旁系亲属有继承权。经法国国有财产管理局上诉,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判决指出,根据巴伐利亚法,动产继承适用死亡者的事实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福戈遗留在法国的动产的继承应受法国法支配;而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66条,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旁系亲属不能继承该非婚生子女的遗产。据此,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了波尔多法院的判决。然而,福戈的上述旁系亲属又向另一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受理该案的图卢兹法院于1880年作出了和上述1878年最高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他们仍不服,又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1882年判决指出:福戈既未归化为法国人而丧失其巴伐利亚国籍,也未经法国政府许可在法国设定住所,因此,其遗产的继承应依巴伐利亚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巴伐利亚法,在属人法方面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在属物法方面应适用动产或不动产所在地法;所以,不管无遗嘱继承是属人法问题还是属物法问题,法国法都是唯一可适用的法律。基于这些理由,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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