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流程,在打官司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当然对司法鉴定进行法律规定更是为了保障相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的司法鉴定程序,对于案件的侦破、认定等工作,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找到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登录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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