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享受国际保护的人person entitled to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按照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指:“(a) 一国元首、包括依关系国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他的随行家屋;(b) 在侵害其本人或其办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其交通工具的罪行发生的时间或地点,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攻击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公约》对于防止或惩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作为相当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