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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洋油污染
释义

海洋油污染marine oil pollution

船舶航行时排放或油轮发生事故对海洋造成的油的污染。1954年,在伦敦签订了《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规定在沿岸设立禁排区,建立船舶排放油污制度,以及改进船舶设施等。这个公约经过三次修改,扩大了禁排区和规定了油轮建造标准。1973年签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1978年又签订《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对于油污的排放量作了更严格的限制,而且对于新油轮也作了规定。《公约》还包括有《防止油污规则》。由于1967年“托里·卡尼翁”油轮事故的发生引起国际上对船舶事故造成海上油污的重视,1969年制订了两项国际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前一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上述事故或有关的行动都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将会导致重大的有害后果”(第1条第1款)。后一公约规定,在油污事件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该事件所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而船舶所有人有权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1吨2,000法郎,但这种赔偿总额绝对不得超过2,100万法郎。1984年对《公约》作了修改,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提高到总额不超过5,970个特别提款权。从1984年开始,赔偿限额又提高到13,5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曾设立油污基金,以补偿油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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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