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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关于苏联所有制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关于苏联所有制的法律

简称“苏联所有制法”。1990年3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共6篇34条。主要内容: (1)所有权在苏联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有者自行占有、使用和支配其所有的财产,利用其财产从事法律不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所有者有义务允许他人有限地使用其财产,有权利同公民签订使用其劳动的合同。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使用公民劳动时,都必须保证他们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社会经济保障。实现所有权不得损害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得让工作人员脱离生产资料和产生人剥削人的现象。(2)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植物和动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财产。财产经营使用的成果(产品、收入),属于财产的所有者。(3)苏联的所有制形式有: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在苏联可以存在外国所有制、国际组织所有制、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所有制。公民、法人和国家所有制的财产可以联合为混合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参加的合资企业所有制。国家为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并保证它们受法律保护。(4)苏联公民所有制包括劳动经营户所有制、农户所有制和个体副业户所有制。属于劳动经营户所有的可以是居民服务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等行业的作坊、小企业,住房和营业用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料等,属于农户和个体副业户所有的可以是住房、营业用房、地块上的种植物、生产用畜和商品畜、家禽、农业机械和农具、交通工具等。(5)集体所有制包括租赁企业所有制、集体企业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股份公司所有制、联合公司和合营公司所有制、经济联合体所有制、社会组织和基金会所有制、宗教组织所有制。(6)国家所有制包括全联盟所有制,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所有制,行政区域单位(边疆区、州、市、区、市、镇、村苏维埃)所有制,国营企业劳动集体成员所有制。(7)由苏联法人、外国法人和外国公民参加的、在苏联境内以股份公司、联合公司和公营公司形式建立的合资企业可以拥有实施其成立文件所规定活动所必需的财产。本法关于苏联公民所有制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苏联有永久住所的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有权在苏联境内拥有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建筑物、设施和苏联立法规定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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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