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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量器具许可管理之诉
释义

计量器具许可管理之诉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者对计量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许可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计量法》第12、 18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申请人对计量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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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