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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释义

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规。1942年9月10日颁布。规定民事诉讼定为三级三审制度,县政府为一审机关,专员公署为二审机关,边区高等法院为三审机关。民事诉讼须依审级进行,未经第一审判决之案件,不得上诉于第二审机关。当事人于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宣示或送达后二十日内,得提起上诉,但因受战争波及未能进行上诉者,不在二十日之内。被上诉人收到原审机关送达之上诉人上诉状缮本后,得就其上诉理由、事实提出答辩状,送递原审机关传呈管辖机关。对于第三审之判决不得上诉,但认为援用法律错误,或发现诉讼新材料时,得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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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0: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