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奥里乌1856—1929Hauriou,Maurice法国法学家、社会学家。出生于拉德维尔(夏朗德)。曾在波尔多学法律。1883年任图卢兹大学法学教授,直至逝世。一位传统主义者,企图把自己的学说建筑在天主教教义上。还是一位个人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体制”是不变的自然法,是任何社会进展的唯一途径。国家的唯一职能是保证和支持这种自然权利。在法理学上,认为不能把法律的本质看成纯概念性的东西,而应看成是一种包含客观思想并服从于这种客观思想的创造性影响的具体的实际。主张以社会学观点研究法律。“奥里乌制度论”的理论,其重要性在于社会的结构和进行——即公民在国内的地位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权力和自由之间的调和有赖于秩序,而秩序的建立又有赖于人民支持的行政权力。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学说。认为社会是由为集体利益服务的永久性组织构成的,这种永久性的组织构成的整体就构成国家的特性。将国家的起源建立在制度的起源上。国家仅仅存在于一定的文明社会中,它按其意志服从法律。赞扬议会民主,鼓吹行政权高于立法权。主要著作有:《法律和社会学特征》 (1893)、《传统的社会科学》(1896)、《行政法概要》、《公法原则》 (1910)、《宪法概要》 (1923)、《团体学说及其基础》 (1925)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