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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洛仆
释义

好洛仆холопы

古罗斯非自由居民。《罗斯真理》将其分为完全好洛仆和普通好洛仆。前者属于奴隶性质,后者比奴隶地位略好一些。好洛仆主要来源于战俘、卖身、充任掌钥人、娶嫁非自由人以及犯有逃亡或偷窃行为的柴苦比和无支付能力的债务人等。好洛仆不是权利主体,没有诉讼能力,由主人替他的一切行为负责。完全的好洛仆没有任何经济独立性和人身自由,完全受主人的支配,主人有权奴役。出卖、惩罚、甚至处死他。普通好洛仆主要指王公侍从或波雅尔侍从,他们负责从农民那里征收税款,监督粮食缴入主人的粮仓,监视农业工作的进行等,他们从主人处得到一小块土地作为服务的报酬。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14—15世纪好洛仆地位有所改变,经济上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很多从主人处分得小块土地和工具,相应担负这块土地对主人应尽的义务,从而开始向封建隶农过渡。至17世纪,好洛仆和农奴的地位已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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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