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与客观规律 |
释义 | 法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要受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制约。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不是偶然的、任意的,而有其客观必然性,是由一定的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他社会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法的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也不是立法者的任意创造,归根到底也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法只有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发展的要求,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法并不是客观规律本身,在法与客观规律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规律属于客观范畴,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废除客观规律;法属于主观范畴,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们能够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律是没有阶级性的,它不从属于任何阶级,对任何阶级都一视同仁;法是有阶级性的,它服务于在一定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规律总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4页),例如,当人们违反客观规律时,总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某种惩罚。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则可以有目的的预先发挥作用,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人们的行为。法可以反映客观规律,也可以不反映某些客观规律,这种不反映实际上又由更深层的客观规律来说明。如剥削阶级法在其上升时期基本上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而在其没落时期,又变成阻碍这种规律实现的桎梏。这种变化又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规律的表现。正因为这样,马、恩曾深刻指出:“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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