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类共同继承遗产 |
释义 |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新近若干年提出的一个概念,认为国家主权或管辖范围以外某些地区及其资源不应由少数国家所开发而应属于全人类所共有。这个概念对任何特别地区及其实质内容往往由国际和约加以规定。它首先适用于深海海底,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视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1967年8月17日,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向第22届联大建议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70年12月17日,联大以第2749号决议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其第1条指出: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之资源,为全人类共同继承之财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第一次以国际条约形式确认: “区域”(即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及其有关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有关“区域”活动,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及有关附件的规定和条件进行。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也出现于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其第11条第1款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这将在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本条第5款中表现出来。”接着,第2款规定,“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第5款规定,“本协定缔约各国承诺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即将可行时,建立指导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其中包括适当程序在内。”关于外层空间,虽然有关国际条约未使用人类共同遗产的词语,但在实质上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1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第2条也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对于南极及其自然资源,也有适用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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