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基于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或者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这有两种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其条件是: ❶我国与受托国缔结或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以此作为司法委托的依据,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 ❷委托或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和裁定; ❽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❹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或由人民法院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❺委托或者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委托书必须附有受托国所要求的,或者条约所指定的外文译本。法院委托的一般途径是:人民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时,按条约指定的途径进行委托;人民法院向尚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提出委托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具体的请求事宜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