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略式程序 |
释义 | 日本简易法院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对于属其管辖的案件,不经公开审判程序而通过书面审理科以一定数额的财产刑的简易特别程序。用这种程序科刑的裁判称略式命令。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在请求作出略式命令以前,应当先向嫌疑人说明必要的事项,并告知可以要求按照通常程序接受审判。只有在嫌疑人用书面材料表明没有异议后,检察官才可以提出略式命令的请求。检察官关于略式命令的请求,应当用书面连同嫌疑人表明没有异议的材料一并向简易法院提出。简易法院认为该案件依法不能够或者不适宜作出略式命令时,应当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判;认为合法而且适宜时,应即通过书面审理作出略式命令。在略式命令上只须记明犯罪事实,适用的法令,应判处的刑罚,并应示知自告知略式命令之日起14天内可以提出按通常程序正式审判的请求。略式命令一经确定,与确定的判决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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