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资支付的保障为保障工人能维持生活,依法规定雇主支付工人工资的保全措施。在70年代中期,关于保证工资支付的问题,日本民法、民诉法、劳动标准法等均作了保护规定。由于日本经济衰退,企业倒闭日益增多,为确保倒闭企业工人工资的支付,昭和51年(1976年) 5月27日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保障法》。该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内容如下:(1)公司内储蓄金的保全措施。当雇主接受工人委托管理部分工资作为公司内储蓄时,必须签订保全协议、设立抵押权或典当权、设立储蓄委员会、制定管理规则等措施。对违反的雇主要给予罚金。(2)退职津贴的保全措施。退职金具有工资性质,规定雇主有努力支付的义务。(3)支付退职工人工资的迟付利息。雇主在工人退休之时,不能支付退职工人的全部或部分工资时,从次日起,除有一定限制条件外,必须支付工资的迟付利息,其年额不超过14. 6%。 (4)未支付工资的垫付。对退职工人不支付工资,在具备规定的一定条件时,政府代替雇主支付垫款。这是作为因工负伤保险的劳保福利事业来进行的。支付垫款的金额为未支付工资的80%。日本通过这种保全措施,既保证了退休工人的工资支付和生活安定,也有利于经济恢复,产业结构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的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