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专门机构 |
释义 | 由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是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的规定,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社会保险金,其中的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会保险总基金,70%存于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保险待遇。工会组织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发放,充当了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到1969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制度被废弃,工会组织作为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能被取消。1979年以求,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险专门机构重新建立。例如,为适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需要,各地劳动部门成立了社会保险公司或劳动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以来,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充当了侍业保险专门机构。根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职责是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就业介绍工作,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将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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