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工资 |
释义 | 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工资指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动所给予的劳动报酬。广义工资指《劳动际准法》第11条规定的工资定义,即无论称为工资、薪金、津贴、奖金或其它名称,都是雇主对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虽然这些劳动报酬的名称不同,但都是从保障满足劳动者生活这一目的出发的。实际上是根据生存权和《劳动标准法》第1条第1款的要求决定的,全部工资必须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基本需要。由此可见,工资是最重要的劳动条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劳资双方自由确定工资数额和支付方法。但是,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同,事实上都由雇主一方意思来决定,日本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两方面来干预: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法的规定;二是必须保障工资落到劳动者手中,关于后者,已经在民法和民诉法中都作了工资保护规定,即先领取工资特权,禁止扣留工资、迟发工资和冻结工资等。《劳动标准法》为了加强工资保护,在民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多方面的保护性规定:工资定义、平均工资、当面说明劳动条件包括工资部分、附加工资、未成年工有独立领取工资权、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和社会地位为理由规定差别待遇、禁止扣除以前的借款以及支付工资时必须坚持货币支付、直接支付、金额支付和每月定期支付四项原则等。此外,还有,《最低工资法》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1976年)保障企业倒闭时支付退职劳动者的工资。关于工资数额和工资支付的方法,一般在劳动协约、劳动合同和雇用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在日本,关于工资问题有三种意见:(1)认为工资是劳动者在雇主的指挥命令下提供劳动所给予的等价报酬,即劳动等价学说。这种意见的特点,是狭义的理解工资范围;(2)认为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劳动关系的等价报酬,一般称为劳动关系说。其特点是将家属补贴、出勤补贴、住宅补贴等全部补贴包括在工资之中。(3)认为工资不是对劳动者的具体劳动的等价报酬,而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委托给雇主处理的等价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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