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重叠征税 |
释义 |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 imposition同一所得在两国的重叠征税。公司利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股东与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而股息出自公司利润,因而,实际上是同一所得重叠征税。如果公司与股东同在一国,谓之国内重叠征税,如分居两国,则谓之国际重叠征税。重叠征税不限于两重叠,在股东是另一公司时,则将出现3次或更多层次的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不同的征税国对同一所得各自征税。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人征税,前者则是对不同纳税人征税。目前,在减轻和解决国际重叠征税这个问题上,主要是由收取股息公司所在国和付出股息公司所在国分别或共同采取措施。收取股息公司所在国的主要措施有三:(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以减轻或解决国际重叠征税。但各国往往要求收取股息公司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另外,有的国家还要求一定的持股期限,一般为1年。(2)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从而事实上对子公司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从而,避免了重叠征税。不过,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的国家很少,只有法国、丹麦、西班牙与墨西哥等。(3)实行间接抵免付出股息公司所在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二:(1)实行双税率制,又称分割税率制,本来适用于国内,是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低后高,其特点是用减轻公司税息的方式来减轻重叠征税,如适用于国外股东,对国际重叠征税的沉重税负也可以有所减轻。实行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挪威与芬兰等。(2)实行折算制,又称冲抵制,即:公司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与分配股息,然后,征税国按股东所领到的股息的一定的百分比对其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由股东用来缴纳本身的所得税,并且,此款可以不实际退还,而直接用来折算冲抵股东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其特点是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式来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实行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土耳其与德国等,但各国的退税率不同。折算制用于外国居民和公司,可减轻或解决国际重叠征税。但是,必须通过国际税收协定,付出股息公司的所在国才会将折算制扩大到对方的居民。目前,这一扩大一般只限于个人股东与只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股东。但在1980年4月生效的英美双边税收条约中,英国同意对美国从事直接投资的法人股东实行折算制,但退税额只有国内股东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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