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会辩论规则 |
释义 | 议员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时的行为规范。各国为保障议员的发言权和对议案的充分讨论,多设立若干辩论规则。主要内容: (1)发言权的取得。会议主持人把议案交付讨论时,首先起立要求认可者,取得发言权;两个以上议员同时要求认可时,首先起立者取得先认可权;两个以上议员同时起立时,首先向会议主持人要求者,获先认可权;两个议员同时起立并同时要求认可,或会议主持人对于谁先起立或谁应首先发言难以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得将此问题交会议决定。有的国家规定,要求发言者须预先登记。(2)会议主持人决定谁先发言的原则:提案人或作报告的委员会成员优先发言;未曾发言的议员比已发言的议员有优先权;发言少的议员比发言多的议员有优先权;赞成和反对者双方轮流发言。(3)发言次数。对议案中某一问题的讨论,任何议员不得垄断;只有在无人发言时,已发言者可要求再次发言。(4)发言时间。有些国家对每次发言的时间作了限制,如第一次发言时间为半小时,第二次发言时间则为15分钟。(5)发言内容。会议上所有讨论须与议案有关,发言要针对待决问题。会议主持人应中止离题的发言。(6)发言时的礼貌。发言对事不对人,面对主持人发言;可对议案的性质及后果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允许对提案人或其他发言者的动机、人格等作直接、间接或暗示的攻击。议员不守秩序或无礼貌,主持人可中止其发言,也可由主持人命令或议员投票,将其逐出会场。(7)投票前,议员有权要求解释和重新解释问题所在或议案字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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