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某些特定事项所作出的书面或口头判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是否准许当事人的回避申请;(2)是否准许顺延诉讼期限;(3)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4)是否准许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5)决定是否再审;(6)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民事决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对某些民事决定,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除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的外,均可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归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