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罗斯 |
释义 | 1898—1979Alf Niels Ross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国家人权法院法官,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的代表者之一。其著作有《向实在主义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1946)、《国际法教程》(1948)、《实在主义法学》(1948)、《联合国组织章程》(1950)、《论法律和正义》(1958)等书。他批判抽象的规范主义的法定义,说这种定义只能在经验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造成无法解决的二元论。主张从心理学方面来认识法概念,声言法现象取决于心理学上“感兴趣的冲动”与“不感兴趣的冲动”的结合。罗斯认为法律是由关于暴力的使用的规则构成的。法律是权力的工具。在“法律秩序”和“暴力统治”之间不可能作出区分。他把法的效力问题解释为一种预测性。罗斯还认为,价值哲学不过是论证一定政治或阶级利益而提出的意识形态;“权利”之类的概念,只能从心理学上来解释,而没有客观标准。显然,罗斯的观点有浓厚的心理学法学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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